波新聞─翁順利/台南
台南市最近騎樓停放機慢車頻受違規檢舉,衍生民眾對立與困擾問題,交通局在研議法令規定並參考其他縣市做法後,發布公告,自明(114)年1月1日起實施開放騎樓停放機慢車,但仍禁止停放汽車,若屋主若無意願,需申請核准後張貼告示不得停車。
交通局局長王銘德表示,目前法令規定法定騎樓屬禁止停車處所,惟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下設置標誌或標線開放供公眾停放機慢車,各縣市規定互有不同,其他五都除臺北市及新北市針對騎樓開放供公眾停機慢車均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高雄市、臺中市及桃園市則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台南市以往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原則,在部分路段會勘確認不妨害行人通行並取得共識後,劃設機車停車標線後開放停放,交通局基於全市幅員廣大,各地區騎樓數量眾多,在留有行人通行空間下採取原則開放機慢車停放應較符合多數地方需求,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台南新公告內容,主要為在不妨礙行人通行且未有交通局核備禁止停車的騎樓空間內,保留寬度1.5公尺的行人通道及留設行人、機慢車進出空間,即可沿騎樓地外緣向內垂直道路方向停放機慢車。
交通局特別提醒,騎樓地僅開放機慢車停放,汽車仍不可停放騎樓;另騎車民眾於騎樓地範圍應以牽行車輛方式移動,切勿騎乘以免違規。
交通局補充,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意願開放騎樓停放機慢車,需向交通局申請禁止騎樓停車,申請方式為列印填妥或電腦登打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文件,經通過後,由交通局於現場設置相關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