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新聞—林冬生/苗栗
苗栗縣政府8月27日召開縣務會議,經討論通過修訂「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114年起將放寬請領生育津貼的設籍條件,同時調高生育津貼補助金額,每位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2萬元。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民國87年7月1日開始施行,曾歷經10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是112年12月29日,苗縣府為落實照顧家庭及婦幼福利、提升生育率、鼓勵新生兒設籍苗縣,再度進行第11次的修正,放寬生育津貼請領的設籍條件及死胎或自然流產婦女請領的設籍條件,同時調高生育津貼補助金額。
8月27日縣務會議通過的修訂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將從11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為鼓勵新生兒設籍苗縣,修訂新生兒父或母的設籍條件,由1年縮短為已設籍苗縣持續6個月以上,即可申請生育津貼。
此外,同時調高生育津貼補助,11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每位新生兒補助生育津貼2萬元。另外,死胎或自然流產婦女申請津貼的設籍條件,亦將原須設籍苗縣7個月以上的規定,縮短為6個月以上,且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發給1萬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