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新聞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退休所得停止逐年調降,近兩年遭扣減的退休金卻未同步返還,引發退休教育人員不滿。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質疑,政府僅補發114年12月28日至115年7月31日差額,卻排除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7日,形同「停砍年金只做半套」,呼籲立法院儘速修法明定回溯補發。
教育部及銓敘部近日陸續辦理「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依修正後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核定退休公教人員所得。高教職肯定立法院停止年金改革後所得替代率持續下降的立法努力,但對補發範圍未能回溯近兩年深表遺憾。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李雅文指出,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函及銓敘部115年6月8日函釋,因修正條文未明定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修法自114年12月28日起生效,因此行政機關僅補發該日起至115年7月31日的退休金差額。
至於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7日期間,退休所得因「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所減少的金額,行政機關目前決定不予補發。李雅文批評,修法既已明定回復至112年度所得替代率,卻不願返還113年至114年間遭減少的退休金,難以讓退休人員感受到政府落實「停砍退休金」的誠意。
她表示,不少退休教師向工會反映,近兩年累積的退休金差額並非小數目,對日常生活、醫療支出及家庭經濟均造成實質影響。退休制度是國家對政府受雇者的長期承諾,若僅停止未來繼續調降,卻對過去已減少的所得避而不談,恐使修法效果打折。
李雅文指出,行政機關目前以「修法自114年12月28日起生效」為由,決定不補發前述期間差額,但「是否應追溯補發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7日的退休金差額」,仍存在法律解釋空間,相關爭點未必能僅以施行日期一語帶過。
她說,修正條文明定「附表三有關自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其中指定113年1月1日的法律意義為何,以及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效果,均可能成為未來行政救濟與司法審查的核心爭點,有待法院進一步釐清。
李雅文提醒,退休教師收到政府作成的「退休所得重行審定處分」後,若認為自身權益受到影響並決定提出救濟,務必注意法定訴願期限,應在期限內提起訴願,才能保留後續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差額補發的權利。
她強調,以目前政治及法律情勢來看,近兩年退休金差額能否獲得補發,最終可能仍須透過法院判決確認。然而,若退休人員未在法定期間內先行提出訴願,便可能喪失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資格,也失去由司法機關實質審查的機會。
針對行政機關已依其法律解釋作成重審處分,李雅文要求教育部、銓敘部及相關機關,應完整說明決策所依據的法律理由,不能僅以修法生效日期作為單一答案,應正面回應「立法生效日是否必然等同法律效果起算日」等重要爭議。
她指出,修正條文既明確提及113年1月1日,行政機關也應說明該日期是否具有規範效果,以及為何不能作為回溯補發退休金差額的依據。相關法律見解攸關大批退休公教人員權益,行政部門應接受訴願程序及司法審查檢驗。
李雅文進一步呼籲立法院儘速再次修法,明確規定本次修正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從制度面消除法律解釋爭議。她表示,此次修法原意既是「恢復112年度所得替代率標準」,就應透過清楚條文補足回溯依據,避免行政機關與退休人員各自解讀。
她強調,立法者既已決定停止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政府便應以符合立法意旨的措施,回應退休公教人員的合理期待,而不是讓近兩年的退休金差額持續懸而未決,使退休人員必須耗費時間、金錢與心力,逐一透過行政救濟尋求答案。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表示,後續將持續研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相關法律途徑,並協助有需要的退休教育人員採取必要行動。工會也將彙整退休教師收到的重行審定處分內容,進一步分析各項法律爭點與可能救濟方向。
李雅文呼籲朝野政黨暫時放下政治攻防,理性面對退休金差額的法律爭議,儘速透過修法或其他合法方式妥善處理。她認為,若任由爭議擴大,未來可能衍生大量行政訴訟,不僅增加退休人員負擔,也將造成龐大司法、行政及社會成本。
她表示,退休制度不只涉及金額計算,更關係國家誠信與世代信賴。政府若要真正落實「停砍年金」,就不應讓113年至114年間的所得差額成為制度缺口,而應以明確、完整且可受公評的方式,回應退休教育人員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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